¥45.00
¥55.00
¥85.00
¥3.40
¥2.86
¥30.00
¥8.57
¥4.70
¥15.71
¥30.00
| 产品特色 | 境外旅行期间的意外伤害、旅程阻碍、医疗补偿、旅行延误及财务损失等保险责任 | ||
| 投保说明 | 保险期限 | 可选 | |
| 保障内容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保障说明 |
| 意外身故、伤残 | 2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金额或约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 | |
| 旅行医疗费用 | 3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需要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负责承担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0元免赔,100%赔付。(疾病+意外) | |
| 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 8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需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委托救援机构安排其一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并承担其所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用。 | |
|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 5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保险公司将安排医疗运送和送返,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 |
| 身故遗体送返 | 1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负责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及遗体或骨灰送返原出发地所发生的相应费用。(丧葬保险金以1.6万元为限) | |
| 个人责任 | 5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毁,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负赔偿责任。 | |
| 旅程延误 | 6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由于遭受合同所列明的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客运班机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段,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金额赔偿。(每延误4小时,赔偿300元) | |
| 行李延误 | 1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随行托运行李在被保险人所搭乘的客运航班抵达目的地后,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限度内到达,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每延误8小时,赔偿500元) | |
| 旅程缩短 | 5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合同约定的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提早结束旅程返回原出发地,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相应的保险金额负赔偿责任。 | |
| 旅程取消 | 5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合同约定的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取消旅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相应的保险金额负赔偿责任。 | |
| 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 | 5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有关修理费用或其实际价值。(每件物品最多赔偿1000元) | |
| 旅行证件遗失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被偷盗或被抢劫导致旅行证件、旅行票据遗失而造成的合同所列明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 已交运行李损失 | 2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交由其所搭乘的同一航班运送的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金额赔偿。(每件物品最多赔偿1000元) | |
| 家居保障 | 2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由于合同所列明原因造成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件物品最多赔偿1000元) | |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单中列明及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理赔:
一、当您在旅行途中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发生保单中其他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请立即拨打慧择网的客服热线:(+0086)4006-366-366或者直接拨打太平财险客户服务热线:95589进行报案。慧择网理赔部竭诚为您服务。
二、如您在境外急需获得紧急医疗救援服务,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被保险人可拨打保险人的24小时紧急医疗援助热线获得协助及服务。
三、境外出险请及时拨打救援电话(24小时安盛境外救援服务电话为00852-28620131),根据提示将需要当地出具的理赔资料收集齐全,包括当地就医的就医报告、医药费用原始收据;当地酒店遭遇盗窃的警方或酒店提供的事故证明等。
四、索赔项目所需理赔资料
所有案件都需要的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电子保险单;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4、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5、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6、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含个人照片页、有出入境记录盖章页);
7、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证明,如旅游费用收据、机票或车船票、签证证明;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2、如需要委托一名受益人办理,提供受益人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需公证);
3、所有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需公证处公证,表明本案中都有哪些人有领取理赔款的资格,有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所有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公共交通承运人开具证明,或者投保单位开具);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2、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公共交通承运人开具证明,或者投保单位开具);
3、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申请
1、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
2、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旅行延误保险金申请
1、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原因、延误时间及最早可供被保险人搭乘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时间及编号;
2、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旅程缩短、旅程取消保险金申请
1、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严重受伤或罹患重病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与处方正本;
2、被保险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被保险人不适宜原定行程的医生证明文件正本;
4、已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关旅游产品的预付费用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5、旅行社、交通工具承运人、住宿承办人等单位出具的证明被保险人已支付但未有使用且无法退还的费用的清单;
6、已支付交通费但因旅程取消无法使用的原始机票、车票、船票;
7、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暴动的证明文件;
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行李延误保险金申请
1、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行李延误的原因以及领回托运行李的时间等信息;
2、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
3、托运行李的凭证原件;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已交行李损失保险金申请
1、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2、警方出具的有关事故發生的书面证明文件;
3、财产损失清单(包括原购买收据或发票原件);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八)个人行李和随身物品损失保险金申请
1、被保险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清单及其发票原件;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
3、如被保险人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在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内损失的,该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旅行社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保险事故日期及经过;
4、修理、修复的发票原件;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九)旅行证件丢失保险金申请
1、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其他证明文件;
2、重新办理旅行证件所有支出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3、由此额外支出的住宿费用和公共交通费用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十)旅行家居保障保险金申请
1、财产损失、费用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2、购买保险财产的原始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保险财产价值的单据原件;
3、所在单位、街道、乡(镇)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如公安、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料。
(十一)个人责任保险金申请
1、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2、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4、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如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赔偿事宜的,需提供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5、赔偿给付凭证(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则无需提供赔偿给付凭证);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十二)医疗运送和送返、慰问探访、身故遗体送返案件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合同条款第四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