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或被 保险人在参加本附加险合同前已经存在的既往症、受伤或异常检查结果(续保者在之前的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既往症、受伤或异常检查结果除外);或被保险人本次投保前已有残疾的 康复或治疗;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
被保险人患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
被保险人进行包皮环切手术、牙科治疗或手术、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矫 形、视力矫正手术;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 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整容手术、医 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期间;被保险人患性传播疾病;
被保险人酗酒,或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经注册医师处方的麻醉剂或药物;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犯罪、非法活动、拒捕或斗殴;
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 炸、污染或辐射。
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情形,或不符合本附加 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 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附加险合同等待期内罹 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其他属于主保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其导致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具体以保险条款为准。
投保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