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等 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最高给付比额 |
| 第一 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 第二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个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 第三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永久完全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永久完全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 第四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有四手指(含拇指及食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 第五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 第六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13]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 第七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适用于本条规定的保险金给付的说明: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永久丧失系指所有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所有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永久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之状态。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永久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永久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 2000赫兹。
8) 手指机能的永久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 足趾永久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 语言机能的永久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 中,有 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永久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意外损伤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14) 若不同程度的永久残疾因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眼睛,则仅对其中较为严重的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赔偿金。
15) 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同一眼睛或同一肢体发生不同程度的残疾,则仅对其中较为严重的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赔偿金。如果其后发生更为严重的残疾,则仅支付该项保险赔偿金与前项已付保险赔偿金之间的差额。如果此前支付的残疾程度更为严重,则不予支付后次残疾的保险赔偿金。
16) 若您遭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的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额以保险单所列之最高额为限。
17) 如果您在去世前已经取得本公司支付的永久残疾赔偿金和/或三度烧伤赔偿金,意外身故赔偿金则以保险单规定的最高保险额与本公司已付保险赔偿金之间的差额为限。
三度烧伤
本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情况
如果您在旅行途中遭遇意外伤害并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述的烧伤,本公司将按照《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比例,根据保险单中注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明细表
| 区域 | 烧伤区域占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比 | 最高给付比例 |
| 头部 | 大于等于 2% 小于5% | 50% |
| 头部 | 大于等于5% 小于8% | 75% |
| 头部 | 大于等于 8% | 100% |
| 身体 (除头部以外) | 大于等于10% 小于15% | 50% |
| 身体 (除头部以外) | 大于等于15% 小于20% | 75% |
| 身体 (除头部以外) | 大于等于 20% | 100% |
适用于本条规定的保险金给付的说明:
1) 若不同程度的烧伤或残疾因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则仅对其中较为严重的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赔偿金。
2) 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体发生不同程度的烧伤,则仅对其中较为严重的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赔偿金。
3) 如果其后发生更为严重的意外烧伤,则仅支付该项保险赔偿金与前项已付保险赔偿金之间的差额。如果此前支付的烧伤程度更为严重,则不予支付后次烧伤的保险赔偿金。
4) 如果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器官部位或肢体,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额以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关于承保范围之一中给付的所有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请参阅您的保险单。
本公司不予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情况
对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它原因所导致的身故、永久残疾或三度烧伤您必须查阅“适用于所有保障的责任免除”,核对本公司不予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其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