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财险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慧择专用版)条款

注册号:C00020832322017022701461

(前海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16号

24.附加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或“本附加条款”)的条款须附加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主险合同”、或“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护照、其它签注旅行证件、被抢劫、被窃或遗失时,且被保险人在本次旅行期间必须重置上述证件,对于被保险人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因重置旅行证件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因办理此次临时旅行证件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任何下列损失,或下列期间,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二)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四)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五)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六)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临时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七)发生于原出发地的旅行证件丢失;

(八)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丢失;旅行证件的不明原因失踪;

(九)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十)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十一)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相关保险凭证;

(三)警方报案的书面证明;

(四)旅行证件重置的费用发票或收据;

(五)额外支出的交通及住宿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六)原始旅行证件的购置证明;

(七)被保险人所应提供的其它与损失相关的证明材料。

(八)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第六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释义

旅行证件:指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入境所必备之文件或境内旅行所需身份证明。但不包括支票、其他有价证券及现金。

原出发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