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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提供帮助

更新时间:2017-08-27 08:53
  【摘要】近日河北一家保险代理公司为保险公司提供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将受到严重处罚。

  名称:河北新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

  住所:迁安市大三元街31号

  主要负责人:郭新民

  经查,河北新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2年,河北新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涉县营销服务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提供便利。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业务及财务档案复印件、相关说明和文件、相关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河北新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规定。2012年11月,河北新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迁址更名为河北新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鉴于涉案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给予河北新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保监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帐号:13001615408058000888)。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保监局 2013年9月3日

  慧择提示:保险代理公司给保险公司提供虚构中介,严重违反了行业规定,并且造成不良影响。对于这样的情况,应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