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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险:出口企业的“保护神”

更新时间:2017-08-27 18:57

下家逃遁 货款先行赔付

沈阳某家皮鞋厂是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民营小企业,产品出口占销售收入的90%以上,主要的海外客户只有中国台湾和美国两家。

2006年2月至5月,鞋厂先后向台湾买家出运了11笔货物,货值40多万美元。但到了付款日期,台湾买家却拖欠货款、迟迟不付,鞋厂因为这笔收不回的账款濒临倒闭。不过作为出口信保的被保险人,鞋厂马上想到中国信保,立即报案。

中国信保在海外调查中发现,该台湾买家已停业,负责人下落不明,用“蒸发”二字形容毫不为过;而且,因存款不足,往来银行已宣布该买家公司及其负责人为“拒绝往来客户”。

为使被保险人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中国信保立即决定:按照规定,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

2006年9月27日,中国信保将40多万美元的支票交到皮鞋厂总经理的手上,总经理感慨万千:“中国信保把我这个民营小企业从破产的边缘拉了回来,我万分感谢!”

应收账款 险企帮忙讨还

2002年8月,国内一家外贸公司向国外一公司运出两票货物,合同金额10万美元,支付条件为T/T90天。2002年底,第一票货物的货款已逾期近一个月,这家外国公司仍未付款。外贸公司一方面加紧向这家公司催讨货款,另一方面及时向中国信保书面通报了可能损失情况。

收到这家外贸公司上报的《可能损失通知书》后,虽然风险事件尚未发生(国际通行界定的拖欠风险为买方超过付款期限4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但中国信保考虑到该外国公司拖欠时间并不长,追偿时机比较有利,立即发函建议保户委托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调查追讨。然而,保户当时坚持自行追讨,理由有三:1、虽然该买家以前有过拖欠行为,最终都能较快还款;2、顾虑追账机构的介入会影响买卖双方以后的合作;3、买家已口头答应分期还款,并承诺将公司的厂房和仓库抵押给银行,以筹资归还欠款。

2003年1月中旬,通过跟踪保户自追情况,中国信保了解到,经保户努力,买家已签署了分期还款协议,但迟迟未按日程表付出货款,并且买家的财务状况开始恶化,甚至有破产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信保再次向保户解释由专业追偿机构及早介入的必要性,并建议其委托中国信保追讨。2003年1月23日,保户填写《委托代理协议书》,并提供了相关的贸易单证委托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

出口信保庇护小企

一直以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信用等级较低、资金周转不灵等问题,困扰着我国的中小企业,制约了他们的发展,削弱了他们在国际市场上应有的竞争力。虽然现在有不少中小企业,但是能化解外贸小企业信用风险,并能为他们节约资金的保险不多。

怎样的保险是这些小企业最需要的呢?中小企业需要一个系统的保险方案,能让他们在贸易出口业务上走得更远。从需求来说,此类保险承保门槛要低。适用于以信用证、托收或放账等的多种结算情况。承保程序简化,最好有一定的融资功能。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开发设计的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是众多中小企业险中偏向于外贸小企业的险种。该保险为年出口金额在200万美元左右的中小企业出口提供风险保障服务,信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而协商后可延长到365天,并且承保可在网上一站式完成,还能提供融资。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国际贸易欠款亦大量增加。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纷纷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出口货物。但由于缺乏信用风险管理经验,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大量增加。有的企业坏账率甚至高达30%以上,远远高于西方企业平均0.25%-0.5%的水平。而当欠款出现时,出口企业往往苦于不了解当地法律制度、惯例和程序,再加上语言方面的障碍,无法有效地进行境外追讨。

保险公司提醒,保户在发现对方有欠款迹象时,就要尽早通知保险公司,通知时间如果超出理赔期限将受到损失。如果保户自行追讨则要注意:买家曾口头承诺还款,应趁热打铁令其出具书面还款协议。另外,第二票货物如买家还未收货,应力争控制货权,以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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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险是国家为了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为众多出口企业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发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而引起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

目前,中小企业是中国出口企业中的主力军。中小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弱,企业内部对风险的解读能力也比较差。在这种情况下,灵活运用出口信用险是非常重要的。尽管出口信用险为企业提供了非常全面的保障,但是,由于该险种的特殊性,操作起来要注意很多细节,选择正确的投保途径、适宜的产品尤为重要。为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中小企业提供以上几个案例,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一些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