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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展我国出口产品责任险

更新时间:2017-08-28 10:03
  [摘  要]当前我国的出口产品责任险市场,保费规模还很小,与目前我国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不相匹配;针对美国产品责任险市场的变化,顺应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增长的趋势,以及对出口产品责任险不断增长的需求,我国保险公司应适应变化,及时转变观念,立足长远,从承保风险控制、核保队伍建设、理赔服务上,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培育和发展我国的出口产品责任险市场。
 
  [关键词]产品责任险,承保风险,核保队伍,理赔服务
 
  一、出口产品责任险的特点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产品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制造或出售的有缺陷产品,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对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出口产品责任险的特点
 
  1、“长尾巴”责任
 
  通常,采用事故发生为基础的产品责任险保单,属于“长尾巴”的责任。30年前签发的保单,包括许多由于石棉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潜在伤害的“长尾巴”索赔至今还在发生。
 
  “长尾巴”责任困扰保险人的是无法精确预测最终的赔偿金额,从而影响保险定价的准确性。由于保险人无法预见被保险人的产品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而这些无法预见的索赔可能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提出,到那时,法律环境的变迁和通货膨胀都可能导致赔偿金额的提高,从而可能导致当初制定的保费不能满足现在的赔偿,因此容易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严格责任
 
  被保险人在销售、生产和分发的产品中,如存在违反保证、疏忽、侵权和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产品责任。
 
  而当今,大多数产品责任诉讼都以严格侵权责任为基础,因此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严格责任关注的是产品本身以及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举证责任在被告方。即使是厂家在生产时已克尽谨慎之责,但是,如果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法庭仍将判厂家承担责任。
 
  3、赔付以各国法律为依据,赔付差异较大
 
  产品责任险的赔偿处理以各国的法律制度为依据,不同地区的产品责任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和消费者的索赔意识不同,决定了不同地区产品责任险的赔付情况也各异。当前,从赔付的案件和数量上看,最大的是美国、其次是西欧国家和日本。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有200多家保险公司由于该险种经营不善而倒闭;90年代末,由于石棉而引发的责任索赔,使全球承保美国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遭到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的普遍降级。
 
  (二)我国出口产品责任险的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的出口产品责任险市场,保费规模还很小,与目前我国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不相匹配;不少中资保险公司对发展该险种持谨慎态度。究其原因,主要有:熟悉该险种的专业核保人才匮乏、对境外的法律制度不熟悉、在处理消费者索赔案件时渠道不顺畅和不及时等。
 
  二、美国产品责任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一)承保记录趋好
 
  近年来,美国产品责任险的承保记录趋好,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净纯风险损失率降低,二是该损失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见表1)。
 

  从表1的前两行可以看出,对于产品责任险而言,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保单,2003、2004年的综合赔付率分别为 77.9%和87%,低于近六年平均水平120.6%,损失率降低;同时,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保单,其赔付率大大低于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保单,六年的平均水平低了近100个百分点。
 
  表1后两行的数据反映,在2004年事故年度内,产品责任险的赔付率为69.4%,低于产险公司全险种平均的损失率。
 
  (二)法律环境趋好
 
  在过去的10年中,美国的侵权法律体系(如:近乎苛刻的严格责任、巨额的罚金等)对产品责任险的经营十分不利。而今,事态已有了改变,法院已逐步从过去的偏向消费者的非理性判决逐步回归理性。2005年通过的“Class Action Fairness Act”、“Lawsuit Abuse Reduction Act”,将限制律师提交无关紧要(frivolous)的诉讼,以避免滥判而损害厂家或销售商的利益;同年通过的“枪支合法贸易法案”(Protection of Lawful Commerce in Arms Act),将保护厂家和销售商免受该产品用于犯罪用途时所遭受的诉讼,同样的还有“食品消费中的个人责任法案”(The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in Food Consumption Act),这些迹象表明,产品责任险经营的法律环境正在逐步改善。
 
  (三)案均赔付突破100万美元,不同产品不同事故的赔付差异仍然很大
 
  据JVR(Jury Verdict Research)资料表明,在1995年4月至2005年4月的10年间,产品责任险的案均赔款突破100万美元,而上一次统计(1993年至2002年)的案均赔款为70万美元。造成案均赔款增长的主要原因在于汽车与汽车配件(如:座椅、安全带、轮胎等)的案均赔款从上次统计的310万美元提高到了400万美元,这也导致了交通工具类的案均赔款从140万美元提高到了270万美元,提高了近一倍。
 
  在产品责任险案均赔款提高的同时,不同的产品在案均赔款,或同一产品在不同事故中的赔款,仍保持较大的差异性,如:从不同产品的案均赔案上看,从最低的1.3万美元到最高的400万美元,交通工具是案均赔款最高的产品;从同一产品在不同事故中的赔款上看,差异最大的是汽车配件,从1.3万美元到2。85亿美元;从起诉的成功率上看,石棉和飞机等分别高达71%和84%,而其他产品则不足20%;在所有的赔款中,14%案件在100~200万美元之间,5%的案件超过了2 000万美元。
 
  三、培育和发展我国出口产品责任险市场的对策建议
 
  (一)承保风险控制方面
 
  1、在保单选择上,主要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或在事故发生为基础的保单上增加“日落条款”,以控制“长尾巴”责任,从而确保较好的承保记录。
 
  2、在承保产品的选择上,可从低风险、低案均赔付的产品向高风险、高案均赔付的产品逐步推进,现阶段可先承保日用消费晶等类的产品,将来再逐步过渡到承保农产品、交通工具等。
 
  3、在保单赔偿限额的设置上,可从低限额向高限额稳步推进,现阶段建议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控制在200万美元以内。
 
  (二)核保队伍建设方面
 
  鉴于产品责任险的技术含量较高,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核保队伍是十分必要的。一个合格的核保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1、能够对承保产品销售前的各个环节作有效的分析和指导,即对产品的销售材料与广告的陈述、产品使用测试、原材料和供货商、产品标准、可靠性分析、包装和包装上的描述、操作指南与警告、产品保证和使用指南、分派和销售的指示、产品设计、生产程序、质量控制程序等进行有效的分析与指导。
 
  2、能够对承保产品销售后的各个环节作有效的分析和指导,即对该产品的投诉处理程序、产品服务、客户使用检查、销售分析、召回计划等进行有效的分析与指导。
 
  (三)理赔服务方面
 
  对于国内的保险公司而言,应建立有效的应诉渠道,在现阶段,应充分利用境外公估人和再保险人的资源,委托他们对一些案件进行快速有效的处理,同时积累一定的经验,再逐步过渡到建立自己的索赔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