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保险怎么分?这些真相你不得不知

夫妻离婚保险怎么分?这些真相你不得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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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离婚,相信大家最为关注的就是财产的分割。

比如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王宝强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布拉德·皮特和安吉丽娜·朱莉12年感情走向尽头,两人高达4.5亿元身家将随着婚姻终结开打......

当离婚已经不可逆转的时候,需要合法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做好财产保护,尤其是保险财产。

那么,离婚后双方的保险财产到底该如何分配呢?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分割?什么情况下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在遇到离婚时保单未改受益人后出险、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分割保险理赔金等情况下该怎么分割......


目前随着大家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财产也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重要部分。总体上,保险产品在离婚分割时,如果是婚内财产购买的产品,就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财产或者认定的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就属于个人财产。另外,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保险一般不予分割,保险与孩子共同归由一方。

五种常见保险分割情形

关于婚前财产及认定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比较好理解,这里就不详细说明。我们主要讲讲婚内财产购买的产品。

婚内财产购买的保险产品,离婚时的具体分割一般需要根据具体的险种以及投保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在保险分割中,财产保险如家财险、车险一般都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而且保险费的数额通常不大,也多为一年一缴费,在分割上不存在什么问题。离婚中价值较大、争议最多的往往是人身保险这又主要分为健康险和新型人寿保险产品(分红型/万能型/投连型)两种,由于人寿保险一般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现金价值也大。

健康险方面,如果是婚内购买的产品,健康类保险很容易看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没有生病,没有得到理赔,这份健康类保险属于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妻子患癌获赔保险金82万,丈夫要离婚分割保险理赔金,这种情况怎么分?


【案例】家住江苏昆山的李女士2014年底被诊断出患有乳腺癌,2年前购买的一款大病保险获保险理赔金82万元。李女士的丈夫周某82万元理赔金后起诉到法院要离婚并要求分割这82万保险理赔金。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保险理赔金不予分割,理由是,82万元属于保险理赔金,根据相关法律保险理赔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大择分析】根据《保险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保险理赔金是个人财产,具有人身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由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伤残保险金,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外一个争议较大的就是新型人寿保险。它是普通型两全保险的创新,有三种类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型,这三种产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具有投资收益的,保单的分红属于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万能险的万能账户可以取得投资收益、投连险全称投资连结型保险,投资功能不用多说了。

大择举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道理。

案例一丈夫离婚前买了30万的万能型保险,妻子要求退保分割共有财产

【案情】市民李先生为了逃避离婚财产分割,将家中30万元现金全部用来购买了万能型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李先生本人。妻子发现后,丈夫以“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为由,拒绝分割,两人因此闹上了法院。

【大择分析】李先生买的属于万能型保险,且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李先生本人。虽然,只有他有权进行保险内容和种类的变更,但是这类保险可以随时领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李先生存进保单的30万元,支付1万余元手续费后,可以随时取出30万元。

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购买的保险产品,双方有平等处理权。对于这种有储蓄性质的非人身依附型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离婚后,可以通过维持合同、退保、变更保险人三种方式予以分割保单现金价值。首先,可以维持合同,即在分割财产时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其次,可以通过变更投保人的方式,保单现金价值由两人共同拥有,保单持续有效。最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损失较大,一般不建议。


案例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 被告蒋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投保了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两份保险,基本保险费为64593元,到期保单现金价值为69510元。截止2016年3月底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为63020.69元。2015年,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没有对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

【法院判决】被告蒋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两份保险合同的权益归被告蒋某享有,由被告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邓某补偿款31510.34元。

【大择分析】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看出,是否分割主要看购买保险的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还是婚前个人无形财产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应列入夫妻共同投资的财产。具体到本案中,被告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自己购买的分红型人寿保险是一种有价证券,该两份保险虽暂未到期,但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在被告未到庭证明自己系以个人财产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其保单的现金价值在离婚时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谈到这里,大家就要问了,离婚保险分割中的问题林林总总,有很多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保是长期的,后面因为婚姻关系变更,会存在很多保险分割的问题,我要怎么才能避免或者减少这些情况的发生,保护好自己的财产。比如离婚时保单未改受益人,出险应如何处理?

最近大择的一位朋友老王就向大择咨询,他和李老太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他把自己的退休工资卡直接交给了李老太打理。但有一天他发现李老太经常取钱给她的儿子。他感觉自己上了李老太的当了,决定和她离婚。

但他前不久刚买了一份意外险,受益人写的还是李老太的名字,他该怎么办呢?万一今后发生了保险事故,离婚了受益人却还是李老太,那自己岂不是冤上加冤吗?

听了他的描述,大择从保险角度就给了一个建议:他应该尽快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例如可以变更为自己的孩子。

因为婚姻存续的起止日期、投保人、保单受益人都是影响保险产品分割以及出险后的处理情况的因素。意外伤害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而李老太是受益人,因此若他自身发生保险事故,李老太作为受益人能得到保险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若只是投保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举个例子:丈夫投保,受益人为妻子,后两人离婚,丈夫再婚,那么受益人应为前妻还是现任?

根据大择分析,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份与姓名一致,是确定受益人的条件。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份关系与约定的姓名不一致了,这时候就应当视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不明确,没有指定受益人。
 保险分割一览表

当前中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保险在风险管理及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中的角色逐渐被认可,普通百姓尤其是高净值人士越来越重视保险的保障功能,很多夫妻在婚姻续存期间共同购买了保险。

随之而来的离婚保险分割纠纷逐渐增多,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及保单设置的多样性,离婚保险分割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原则上,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属于对子女的赠与,实践中倾向于不分割;夫妻婚后购买的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时视保单设置的不同有不同情形,最终的原则是将投入(投保人)、风险(被保险人)与利益(受益人)归于同一人,由该方给对方补偿款,一般是保费的一半,有的判例中为现金价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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